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3月1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3月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符合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有些代表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递补的代表资格,公布递补的代表名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