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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秘书长 盛华仁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08年3月任期届满,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08年1月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分别在香港、澳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因此,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需要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并于2006年9月在深圳、珠海分别召开座谈会,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草案的意见,作了必要修改。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这两个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全国人大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2名。考虑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相同,分配给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仍应维持第十届全国人大时的相同名额。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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