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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3月1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3月9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于为各类企业创造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必要的;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有些代表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时,财经委员会依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作了15处修改,主要是:

  一、草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捐赠,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还应再提高一些。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再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议将上述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 12%。

  二、草案第十条第五项、第七项分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有些代表提出,企业内营业机构并不单独计算纳税,而是由企业汇总计算纳税的,这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过渡期内有些企业内营业机构的预缴税问题,法律对此可以不作规定;这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有些不能扣除,有些具有劳务性质的管理费则应允许扣除,这个问题可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草案这一条上述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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