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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3月15日下午,各代表团对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草案建议表决稿。同时,有的代表再次提出,物权法草案应增加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法律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依据国防法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建议在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的原条文改作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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