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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2007年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田成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作说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要求,劳动保障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先后两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等68个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多次召开由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协调会、论证会,并会同劳动保障部同志赴湖北、天津、上海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07年1月1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近几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到2005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2.7亿多人,比1990年末增加1亿多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下;“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亟待提高。三是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国际化趋势,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等十分迫切。五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需要对其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必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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