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山东、广东、浙江、江苏、辽宁交通厅,上海市、山东、浙江、江苏、辽宁省地方海事局,上海、山东、深圳、浙江、辽宁海事局,上海大都会游艇有限公司,青岛银海国际游艇俱乐部,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中国航海学会:
根据交通部的立法计划,我局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此征求意见稿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23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刘少清
联系电话:010-65292478
附件一: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关于《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1
游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等活动的游艇,以及与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业余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其中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
前款所述的非营业性活动,是指游艇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或者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游艇业主”)以游艇为载体开展的水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或者业余体育活动,不以商业或者盈利为目的,并且活动是个人或者在家庭、亲戚、朋友、同事之间进行的。
游艇改变用途从事营业性活动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有关客船、旅游船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法统一实施全国游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管理形式)
游艇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便利有序、和谐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的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鼓励社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游艇俱乐部实行专业化安全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五条 (船舶适航)
游艇应当具备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安全结构、强度、稳性,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信号、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要求。
第六条 (初次检验)
游艇应当按照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对同型号批量生产非金属材料制造的游艇,经过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