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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意见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发〔2007〕14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确保游泳场所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卫生部、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请于3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或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规范征求意见稿可在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gov.cn)或体育总局网站(http://www.sport.gov.cn)下载。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联系人:吴勇卫
  联系电话:010-68792401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件:wuyongwei@hotmail.com

  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联系人:黄希发
  联系电话:010-87182126
  传  真:010-87182047
  电子邮件:chenxl@sport.gov.cn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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