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坤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就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交换意见,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2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对
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法应明确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尽管“发展权”可以包括“受教育权”,但不够突出。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认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表述与“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提法是一致的,可以不再改动。至于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可以在第一章“总则”有关条款和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有关条款中加以补充。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1)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2)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3)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需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如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进一步减少和限制营业性网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1)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单作一条,分为两款,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2)增加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