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6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坤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就修订草案几个主要问题反复交换意见、进行研究。10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对未成年人应突出对其特殊权利的保护。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受教育权”属于“发展权”的一部分,不宜将二者并列规定,建议删去“受教育权”,同“十一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的提法一致起来。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与第四条第一项合并,修改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目前一些青少年上网成瘾,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大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对此反应强烈,建议本法除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外,还要从其他方面采取措施,如研究开发定时终止网络游戏的软件,供家庭和社会使用等,以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组织研究开发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三、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现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些规定,如父母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学校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以及幼儿园的学前教育等,目前仍有针对性,建议予以保留。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恢复现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下列规定:(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2)“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3)“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