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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6年8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祝铭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承担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工作。2005年4月以来,多次赴各地进行立法调研;全面搜集和研究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法规;组团考察了外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和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参考共青团中央提出的修改建议稿,拟出修订草稿。在对草稿进行修改过程中,征求了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编制办、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20多个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及人大代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中小学教师、未成年学生及其家长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学者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我受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就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和思路
  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党的十六大和四中、五中全会对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强调未成年人的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决定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要求全党全社会都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特别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近几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很高,一些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见。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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