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函
(商办法函〔2007〕14号)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侨办、港澳办、台办、中科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办公厅(室):
为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国务院法制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于2006年9月28日致函我部,要求我部起草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并尽快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我部经认真研究,草拟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请你单位研究,并于2007年2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回复我部。
联系人:李明、杨秉勋
电 话:010-65198967,65197668
传 真:010-65198905,65198996
附件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与起草过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配合
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国务院法制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于2006年9月28日致函我部,要求我部起草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我部对相关立法进行了研究,并与部分相关单位(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外汇局、人大财经委、人大法工委、中石油、中海油、注册会计师协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按照各方反馈的意见,我部修改并形成了目前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