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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及所附决定草案代拟稿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会同国务院港澳办、法制办、国办秘书二局赴深圳对正在建设中的深圳湾口岸进行调研,并与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座谈了解情况;约请国务院港澳办、法制办、国办秘书二局三局、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就这个议案所附决定草案代拟稿征询意见;还组织法律专家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调研情况报告。10月1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代拟稿)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港澳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5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深圳湾大桥香港一侧填海造地设置口岸有实际困难,在深圳湾大桥深圳一侧口岸区内设立港方口岸区,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是必要的;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代拟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决定草案代拟稿的内容只有两条,不够完整,看不出人大常委会作这个授权决定的缘由。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决定草案代拟稿开头增加一段文字,说明在深圳湾口岸设立港方口岸区的必要性及其用途,表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会议认为,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交往日益增多带来的陆路通关压力,适应深圳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的客观要求,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动两地经济共同发展,在深圳湾口岸内设立港方口岸区,专用于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的通关查验,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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