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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10月3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8日上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严格掌握判决死刑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应当依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8日下午,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可行,可以不作改动。法律委员会根据修正案草案已提出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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