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6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公布施行,对加强银行业监管,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监督检查权方面,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没有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是否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为了使银行业监管机构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有必要通过修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以下简称相关调查权)。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民银行、公安部、部分商业银行及其客户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办、银监会经认真研究,起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必要性
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实践表明,银行业监管机构仅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的资料和信息,不能实现有效监管。为了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管机构还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
(一)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是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