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以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反洗钱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进一步修改草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有关犯罪,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行政调查,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上述职权都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难以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其中有些职权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比较切合实际。法律委员会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履行本法规定的反洗钱行政调查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本法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承担识别客户身份的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中的“识别客户身份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不够清楚。法律委员会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认为,金融机构负有依法识别客户身份的义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不能免除该金融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