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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的说明
2006年4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冯淑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反洗钱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不仅破坏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经济全球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愈益具有跨国(境)特性,并由发达国家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蔓延。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依靠一国力量难以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行为,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均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一方面制定了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主体的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对于预防和打击洗钱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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