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改办价格[2006]2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的规定,我们起草了《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我委价格司,同时将意见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yijian@npcs.gov.cn)。本通知附件电子文档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和全国成本调查网(www.npcs.gov.cn)下载。
联系人:万劲松 010-68501742(传真)
附件: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学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高中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