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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的基本情况
  监督法(草案)于2002年8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从审议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大家认为,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对监督权的行使,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监督法,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对草案也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在有的重要问题上,意见分歧还比较大,大家希望并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出台。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去年上半年召开三个座谈会,分别邀请各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部分党委组织部、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座谈讨论,还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吴邦国委员长于去年10月29日主持召开 7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在听取意见后,对草案修改工作发表了重要意见。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两会”期间所作重要讲话中对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作了深刻阐述。我们经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对监督法(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今年4月、5月,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四个座谈会,分别听取各省 (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中组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人事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同志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几个座谈会上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监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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