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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6年9月23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资助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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