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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7月10日至8月20日,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意见11543件;26个省(区、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等提出了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三个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委员、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归纳出意见比较集中的十个问题,并提出了初步修改方案。在此基础上,9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座谈会,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问题修改方案的意见。普遍认为,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的重大举措。总的来看,多数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给予肯定;同时,由于草案的内容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不少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为了把物权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好,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多数人的共识,认为应当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征求意见中,有的认为,草案应当突出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保护,不能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的认为,物权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按先个人、再集体、再国家来设计法律保护制度。法律委员会经对各种意见进行研究,认为:对草案作修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借鉴国外物权制度中对我有益的规则,但不能照抄照搬。
  二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在征求意见中,有的提出,物权法要与改革的进程相适应,既要有稳定性,又要有适当的前瞻性。有的提出,物权法关系各个阶层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尽可能规定得具体一些、通俗一些,力求让群众看得懂、能掌握。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草案作修改,要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着眼于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要肯定我国改革的成果,同时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征收、征用、拆迁等,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公平合理地加以规范,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要区别不同情况,重在解决现实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可以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可操作性;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现实生活又需要作规定的,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缺乏实践经验,分歧意见较大的,可以暂不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修改。关于通俗化的问题,为了准确规定物权法律制度,需要使用民事法律通用的一些专门用语,但要尽可能规定得通俗易懂,并作一些必要的名词解释。
  三是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在征求意见中,有的认为,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草案中有些规定属于行政法、刑法调整的内容,可以删去。有的认为,物权法不能回避公法,公法与私法的交叉是社会转型时期对法律的需求。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有些物权的保护和对有些物权必要的限制,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和刑法规定处理,物权法对其具体内容可以不作重复规定,但在有关条款中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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