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书面)
--2006年6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4日下午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法律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中规定,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奠定基础。”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教育培养目标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本法在这个问题上应与党的十六大的提法相衔接,并体现义务教育的特点。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修改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二、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于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要明确规定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认为,
教育法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但考虑到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问题反应强烈,本法对其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也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样规定,同
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