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重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陕西、甘肃两省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和义务教育工作者、专家的意见;并就几个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反复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对
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公民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条要体现义务教育阶段侧重公民教育的特点,明确对适龄儿童、少年的培养目标。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
教育法和党的十六大报告对教育方针已经作了具体规定,本法不必重复,只需突出义务教育的特点和培养目标。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基本维持现行
义务教育法第
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的基础上,适当加以补充完善,将这一条修改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