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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6年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称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1)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一些地方教师工资还不能按时、足额发放。(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3)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4)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5)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6)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求不正当利益。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反映比较强烈。因此,有必要完善有关义务教育的制度,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
  教育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于2004年6月底呈报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立即送财政部等37个中央单位以及上海等47个地方政府征求意见,多次针对有关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2005年6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次向近年来就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提出过议案、提案的571名全国人大代表、44名全国政协委员以及56个中央单位、 68个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听取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意见,并专门就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级统筹问题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在认真调查研究、分析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修订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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