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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书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书面)


--2006年6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4日下午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 6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法律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第二款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从实际发生的一些重大矿难的严重后果看,对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处刑还应加重。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修改,最高刑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分歧仍然较大。法律委员会经对这个问题再次慎重研究认为,将原草案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条件还不具备,建议会后在充分考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种意见的基础上,继续抓紧工作,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在下一步修改刑法时再研究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法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草案的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法律草案的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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