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坤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
刑法修正案(六) (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一些地方调研,进一步听取意见,并就草案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反复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
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对公司、企业“为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条是为惩治“假破产真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所作的规定,应明确以“实施虚假破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的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这一条列举了五项具体行为,而随着情况的变化,还可能出现“掏空”上市公司的新的行为,最好再增加一项“兜底性”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掏空”上市公司的具体行为中,增加一项“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作为这一款的第六项。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规定:“在
刑法第
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这一条,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