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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6年4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坤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就几个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反复交换意见,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4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刑法上述规定,对惩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这两条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惩治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需要,建议作适当补充修改:一是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了规定,但从实际发生的案件看,这类责任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并不都是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建议对这两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修改;同时,对一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二是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者谎报,贻误抢救或者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严重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出补充修改:一是对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加以修改,凡是有这两条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应依照各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刑法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二是增加规定: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不按规定报告或者谎报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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