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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


--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安 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8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关于修改刑法有关规定的建议稿,有些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也对刑法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建议稿和有关的议案、建议,经过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意见,拟订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国务院的意见。反馈的情况是,认为草案比较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审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反馈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现对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1、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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