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四章 协议收购
第五章 间接收购
第六章 豁免申请
第七章 财务顾问
第八章 持续监管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
证券法》、《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公告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禁止任何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以及仲裁管辖。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及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主动消除损害,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消除损害之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让其对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已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已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保证,依照公司章程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其财务顾问,自觉遵守中国证监会持续监管的要求。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属于禁止收购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