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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七日发布)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或者代同级人民政府起草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四条 【审查原则】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审查的原则;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高效快捷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的原则;

  (五)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审查机构】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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