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审计署审计长 李金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的。
《审计法》施行以来,对于健全国家的审计制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强调,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的专门监督。社会各界也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计署于2004年初开始研究修改
《审计法》,经认真调查研究,起草了《
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5月底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部、财政部等31个中央单位和北京、上海、辽宁等8个地方政府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审计署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37条。此次修改,主要是体现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惯例,在保持
《审计法》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