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议案的说明
--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积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关于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必要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
《农业税条例》)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并施行的。1983年,根据
《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牧区省份根据授权,对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牧业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
《农业税条例》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
《农业税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废止
《农业税条例》,为实行城乡统一税制创造了条件。
(一)取消农业税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初步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2005年已有约8亿农民受益,使农民从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有利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