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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5年1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5日上午对畜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注动物福利日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又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的要求,建议恢复原草案关于提倡动物福利的规定。也有些常委委员认为,“动物福利”的含义不清楚,还是不作规定为宜。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再次认真研究,倾向于就体现“动物福利”要求的相关内容在“总则”中作出原则规定,可以不使用“动物福利”一词。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中规定,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经评估论证后方可批准,以防止审批的随意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者沼气池等综合利用的设施”。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从实际情况看,对畜禽粪便等废物,首先应进行综合利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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