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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公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节选)(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公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节选)
(2005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_8月23日下午和24日,分别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公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三个法律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三个法律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的负责同志分别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三个法律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略)

  二、关于公证法(略)

  三、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草案)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在接受职业教育方面有不同的需求,建议增加农村妇女接受实用技术培训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研究,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事先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妇女才给予补偿,这不利于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建议删去“男女双方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句。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研究认为,婚姻法三十九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已经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修改决定草案上述规定,是专对约定财产的情形,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这同婚姻法四十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果删去“男女双方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限定,不仅会导致两部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得不一致,造成执法混乱,而且不利于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的表述与婚姻法四十条的规定相一致,修改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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