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及一些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的意见。此外,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赴广东、辽宁两省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妇联组织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全国人大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同志和全国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对
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宪法已将男女平等确定为一项重要原则,比“基本国策”的权威性更高,本法是否再将其规定为“基本国策”值得研究。
另一种意见认为,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作出的庄重宣示,受到国内广大群众的拥护,在本法中把这项“基本国策”肯定下来,有利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反复研究,建议维持草案的规定,并将这一条几款按照内在逻辑加以调整,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
二、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依法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妇联组织作为人民团体,其职责是协助和配合政府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