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5年6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坤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单位、群众和专家的意见,研究全国人大代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反复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9日、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负责同志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
1、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将这一条修改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2、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3、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草案第七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除现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外,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从实际情况看,治安案件的违法所得大多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所得,应予收缴退还被侵害人,不宜笼统规定予以没收;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查获的毒品、赌具、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应当一律收缴、销毁;责令停产停业在性质上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决定;对某些直接关系社会治安、依法应由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可由公安机关吊销其发放的许可证。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赌具、淫秽物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其他违禁品,一律收缴、销毁。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本人所有的工具,按照规定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