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2005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及其说明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征询意见,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法律,是必要的,草案的内容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适当的,也是可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对外国中央银行范围应予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中央银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以及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鉴于这个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三,采用法律的形式比采用“决定”的形式更为妥当,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决定草案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