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以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
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证券业有关单位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赴上海进行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同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等对修订草案主要问题多次进行了研究、协调。法律委员会于8月9日、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单位提出,证券衍生品种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具体品种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将会不断增加,在发行、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现行证券法规范的是传统的股票、公司债券等,修订草案将证券衍生品种与股票、公司债券等的现货交易并列,其内容实际上难以适用于各种证券衍生品种。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证监会研究认为,鉴于证券衍生品种具有特殊性,为了对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专门规范,在目前对此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宜授权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