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不断得到强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个人所得税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合理调整税率,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目前全面修订
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议先行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导致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偏重;二是必须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的范围偏小,影响了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力度。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上述两个突出问题对
个人所得税法的个别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25个中央部委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预工委的意见,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