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经委员长会议同意的工作方案,于9月27日召开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为常委会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这次听证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公众踊跃申请报名。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所得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从4982名申请人中遴选出20名公众陈述人,加上草案的3个起草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上海、广东、安徽、内蒙古4个省(区、市)财税部门的代表,共28位陈述人作了陈述发言,充分表达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20名公众陈述人中,主张维持1500元的6人,主张高于1500元的12人,主张低于1500元的2人。听证报告已印发本次常委会会议参阅并公布。法律委员会于10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于10月19日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将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第
六条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对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普遍表示满意;同时,也有不少常委委员和多数公众陈述人以及一些地方、部门认为,还应再提高一些。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综合研究各方面的意见,认为: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基本适当;如能再适当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为了更好地体现民主、反映民意,并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建议将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一千六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