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
近年来,福建、浙江、广东等沿海沿边地区偷越(偷渡)国(边)境(以下简称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比较严重,严重破坏了进出境管理秩序,给一些地方的社会安定带来严重问题,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并危及一些有关国家的华侨的正当权益。
为了严禁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当前偷越国(边)境的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反偷渡斗争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经征求中政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外交、华侨、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及法律专家的意见,起草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对
刑法有关规定作了补充修改。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处罚。根据调查,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境内外有些犯罪分子猖狂地违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因此,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应作为打击的重点,从严惩处。草案加重了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有期徒刑提高为无期徒刑,并区别不同情况具体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五)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同时规定:“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或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杀害、伤害检查人员的,依照
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对这类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