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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金字塔欺诈条例》(讨论稿)

《反金字塔欺诈条例》(讨论稿)
(2005年7月25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条、为打击和防止金字塔欺诈活动,查处非法传销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金字塔计划是指参加者交纳或者变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加入并可获得报酬。其他人以同种方式加入后亦可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获得报酬,余者依次类推。其组织者以后参加者交纳的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参加者的收益数额主要靠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数量。
  本条例所称金字塔欺诈是指策划、建立、组织、推广、参加、劝诱参加金字塔销售的行为。不论是否有无产品或其他条件的限制并不改变金字塔欺诈的性质。

  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非法直销行为:
  (一)未经批准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和变相收取入门费的;
  (三)强制购买产品数量或者产品比例的;
  (四)强制安排发展人员的数量或人员比例。并以此作为发放报酬的限定条件的;
  (五)违反规定,未对计酬方式作合理、全面说明,或者夸大收入或获利机会的;
  (六)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同类产品,借机发展人员的;
  (七)违反规定.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参加者退出的;
  (八)支付给参加者直接销售产品的报酬比例低于支付给参加者总报酬的百分之五十的;
  (九)违规培训的;
  (十)违反规定发展直销人员的;
  (十一)产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或者价格明显背离价值的;
  (十二)其他非法直销行为前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管理机关予以认定。

  第四条、国家禁止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活动,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策划、组织、实施、宣传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不得推荐、劝诱、胁迫参加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

  第五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为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禁止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工作,设立反金字塔和非法直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工商、银行、民政、财政、物价、交通、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止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金字塔欺诈和非法直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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