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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的说明

——2004年1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作说明。
  1993年8月,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了公务员制度。之后,中共中央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发文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群团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暂行条例进行管理。暂行条例施行10年来,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廉政勤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0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公务员法。2001年12月,中组部和人事部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制定公务员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就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等问题提出建议。2001年12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并原则同意了这个请示。
  2002年初至2004年初,中组部、人事部在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由人事部于2004年3月报送国务院审批。法制办收到此件后,立即征求了中央办公厅、中央统战部等中央部门,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各部委,高法院、高检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民主党派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中组部、人事部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正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之前,专门向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汇报。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20章,103条。现就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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