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可再生能源法
(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5年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5日下午对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个法律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对这个法律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法律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科学论证应在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二者不是并列关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四款中规定,“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保证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要求住户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不得影响建筑物的质量与安全是必要的,但不能要求住户“保证”建筑物的质量与安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按照这一条的规定,本法经本次会议通过,一年后才开始施行,时间偏长,应尽可能早日施行。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