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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需要有一个过程。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之前,还有一些市场经济急需的法律如社会保险法和若干税法,立法条件仍不成熟,仍需要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再上升为法律。因此,目前保留授权立法是必要的,同时也应对授权立法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为此,草案对授权立法制度作了必要的规定: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决定将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与刑罚、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不能授权行政机关作规定;二是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这项权力;三是经过实践积累经验,制定法律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四是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机关备案(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这样,随着法律的日渐完善,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授权立法的范围自然逐渐缩小。

  三、关于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一般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四个环节。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对立法程序已有规定。实践表明,这些规定是适当的。草案根据法律已有的规定,着重把多年来实践证明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并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经验加以法律化、制度化。增加或强调的主要是:(1)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同时规定,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以两审通过,法律的部分修改案也可以一审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坚持统一审议,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法律案审议中的作用:一是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二是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汇报或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三是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法律委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第三十四条)。四是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委员长会议讨论(第三十五条)。(3)进一步在立法中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召开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经委员长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4)为了集思广益,对法律案进行深入审议,草案规定,常委会在分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对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第三十条)。(5)法律案在审议中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6)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而搁置审议两年以上,或者因暂不付表决而在两年内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该法律案即为废案,常委会不再进行审议(第四十一条)。对久拖不决的法律案作了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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