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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2000年3月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春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法律的制定程序又作了具体规定。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是切实可行的。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某些混乱。因此,需要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作出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下半年着手进行立法法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各有关方面和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两次将立法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中央有关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立法法草案。
草案以宪法为依据,总结二十年来的立法经验,本着既要促进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又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的指导思想,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现对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
宪法规定的我国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有关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宪法对这些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从大的原则上作了规定,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立法事项方面没有作具体划分。经过二十年的努力,我国在立法工作中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已经比较清楚,有必要也有条件对立法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以便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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