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监督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作了一系列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行使监督权方面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都已制定了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都有许多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监督法。仅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代表就提出关于尽快制定监督法的议案41件。
关于监督法的制定,在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七届全国人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期间,都进行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九届全国人大组成以后,监督法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继续开展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并草拟了监督法草案。
现对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起草监督法的指导思想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起草监督法的指导思想是,以
宪法为根据,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结我国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状况出发,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使制定的监督法符合实际,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