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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1年10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文化部部长 孙家正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现行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11月19日施行以来,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文物保护法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问题是:(1)文物保护力度不够。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造成不可移动文物被毁坏;有些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馆藏文物流失、损毁。(2)不少文物未能得到合理利用。(3)文物管理制度不够严格,给盗墓和走私文物造成可乘之机;盗掘、走私文物严重,有的与境外勾结,形成国际性盗掘、走私文物犯罪集团。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文化部及文物、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多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两次组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领导座谈,并到一此地方进行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2001年1月5日,李岚清副总理听取了文物管理工作的汇报,中宣部、文化部及文物局等14个中央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了会议。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文化部及文物局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现行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未作规定。实践中对如何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一直有不同认识。为了统一思想,草案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为依据,增加规定:“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这样规定,既符合文物保护的客观规律,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既强调了文物保护,又兼顾了文物的合理利用,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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