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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田纪云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1998年和1993年先后两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总结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新经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中共中央提出应当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并提出修改的原则是,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为此,中共中央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李鹏同志任组长,组织草拟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审定并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后,于1998年12月5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和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征求意见。12月21日,江泽民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12月22日和24日,李鹏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召开的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座谈会,就宪法修改问题征求意见。中共中央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下发征求意见的初步意见又作了修改,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次宪法修改,继续沿用1988年和1993年的修正案方式,同时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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