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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十字会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关于红十字会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3年10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本次会议于10月22日、23日、25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注册会计师法(草案)和红十字会法(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这三个草案吸收了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5、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
  关于红十字会法(草案修改稿)

  (一)修改稿第六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修改为:“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新修改稿第六条)

  (二)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有些委员意见,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新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

  (三)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红十字会的名称由行政区域名称、行业名称或者单位名称加‘红十字会’组成”。有的委员提出,这些内容可由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依照本法制定”。有的委员提出,红十字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四条中已作了规定,这里可不再规定。因此,建议删去这两条规定。

  (四)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有的委员提出,在武装冲突中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是红十字会的重要职责,建议补充这方面内容。红十字会在武装冲突中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及其他有关工作已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作了明确规定。本条第七项规定的红十字会“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即是指包括红十字会在武装冲突中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的工作内容,因此可以不再增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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