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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刑法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经纪、保险业务的。”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未经批准从事期货交易所业务的也应作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刑法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刑法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本款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就是犯罪行为,同时,还应当对擅自设立这些机构以后,在金融经营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也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认为,刑法分则对这类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刑法总则对犯数罪如何进行数罪并罚也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不再作重复规定。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处罚偏轻,建议提高刑期,增加罚金数额。法律委员会考虑到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在处刑上的平衡,建议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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